4.其他事项详见鲁信源评报字(2023)第1100021号《财物鉴定估量陈述》。
1、意向受让方须许诺、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财物进行了全方面了解,一经提交受让请求并交纳买卖保证金后,即标明了解并承受本次财物转让的全部内容及程序,彻底了解与认同转让标的情况和存在的瑕疵等全部内容,并自行承当受让标的所带来的全部危险和结果;成为终究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交还转让标的,否则将视为违约;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危险要素、由受让方自行承当。
2、意向受让方须许诺、自《财物买卖合同》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分期付款的方法先付出摘牌价款的30%把买卖价款付出至山东产权买卖中心指定账户。
3、意向受让方须许诺,剩下金钱70%要一年内付清,假如剩下金钱70%一年内没有付清未按约好期限付清全部金钱,每逾期1天,按转让价款的1%向转让方付出违约金。逾期10天的,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,受让方按买卖保证金金额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,保证金金额不足以补偿违规违约形成的丢失的,转让方能够向受让方进行追偿。
4、受让方须许诺,在付出摘牌价30%后5个工作日内,与托付人在标的物现场按现在的情况进行交割,并一起签署《交割确认书》。
5、受让方须许诺,转让标的处置进程中所触及的相关税费,由两边根据法令和法规各自承当。
1、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建立并有用存续的企业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。